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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理性 良性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2-06 00:00:00 火车票预订

  最低评标价法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是管理与操作分离、招标需求未内化、责任模糊、权力异化、权威缺位、应对乏力造成管理偏移、错位的典型案例。

  构建良性互动环境说到底就是要让管理者下水,将招标纳入建设全过程考核,在综合改革现行建设制度的前提下,提高招标者的话语权,构建权力制衡机制和跟进评价机制,让招标回归择优初衷。

  理性评估推行成效、切断招标和反腐间的必然联系

  客观评估最低评标价法推行效果,切断招标和反腐间的必然联系,不盲目夸大价格在中标中的作用,少赋予招标择优以外的其他外在价值,让招标目的回归招投标法初衷,问题会简单许多。

  因此,构建良性互动环境,应从回归理性开始。

  理性看待方法去留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谈最低评标价法的去留之前,先谈谈取舍的四个标准:目的是否达到,手段是否合法,是否经济节约,是否方法自身有问题。

  目的是否达到 推行最低评标价法有两个目的:防腐和节约。关于反腐问题,权力缺乏监督和决策不透明是腐败的根源,招标和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和评标方法之间也不能画上等号。反倒是招标成为招标领域腐败的保护伞的问题值得深思。节约投资呢?客观地说,在最低评标价法推行之初,的确起到了很好的节约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恶性抢标、恶意弃标的弊端很快暴露出来。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根本上违背了最低评标价法节约的初衷,“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可见,推行的目的是没有达到的。

  手段是否合法 为推行最低评标价法,项目业主应该享有的、招投标法赋予业主的11项权力中,有7项被剥夺、削弱或限制(见《中国公路》2005年第18期《工程市场呼唤业主维权意识》)。主导者将招标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限制招标人的权利,并不对限制权力做补偿,片面强调招标人义务;从法律效力看,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但明显违法的配套规定却大行其道,手段是否合法不言自明。

  是否经济节约 招标主义盛行导致社会成本普遍攀升,一次招标的淹没成本在下一次中标中复活后,最终仍将计入工程成本。倘若中标者通过围标拿下工程,其围标成本很快纳入回收范畴;倘若通过转包分包所得,打折的利润和接手者的心理预期等隐形成本也将计入工程成本。最后,权力寻租成本、招标社会成本(包括代理机构费用、政府机构审查消耗、政务中心运行费用)等结构性成本最终也将被业主买单,是否节约可见一斑。

  是否方法自身有问题 到目前为止,从面上来讲,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的推行是比较失败的,但也不是没有成功的案例。鲁布革工程是我国第一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国际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日本大成公司报价比标底低了43%,建设过程中创造了单头进尺国际先进纪录,工期比合同计划提前了5个月,工程质量优良。实际付款总额为原合同价的108.95%。按照流行的说法,鲁布革工程处于可控状态。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风行百年而不衰的事实证明了其生命力的顽强。

  根据有关研究结论,最低评标价法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只是工程中遇到问题的集中放大,与其自身并不具备必然联系,将推行中遇到的问题完全归咎于评标方法,这是不理性的。

  在国外,最低评标价法得以推行的基础是社会信誉。成熟、理智的企业在法制环境中的自律行为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而我国目前的诚信体制尚不健全。至此,最低评标价法的去留便可初见端倪:结合现阶段的国情继续探索,并有步骤、有选择地审慎适用和推广,不应轻言废止。

  冷静看待招标目的

  关于招标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清晰的描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保护、提高、保证,四者缺一不可。最低评标价法推出后,四个目标都打了折扣。按说招标的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也有企业资质、过往业绩、服务水平和工程质量的竞争。将价格竞争放在第一位忽视服务质量差异的做法,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其二,盲目夸大价格在中标中的作用,夸大最低评标价法的反腐效果,将招标做为择优的惟一方式,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三,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初,枉顾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盲目夸大功效,继而全面推广,有为了形式不顾内容的嫌疑。

  总之,招标不是防腐的灵丹妙药,也不是采购的惟一方式,公正对待招标,全面理解择优,让招标回归到招投标法的初衷,不神话招标、不赋予本不属于它的外在价值,问题就会更加简单明了。

  理性选择适用范围

  在招标日益沦为规避责任的一种借口时,大家都争着往这把保护伞下挤,虽然初衷未必是工程需要,私下也可能腹诽甚多,但在反腐大旗下,大家已经忘掉了招标的初衷,也就很少有人主动研究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很显然,最低评标价法并非万能良药,在凡招必最低的大背景下,研究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恰当评估、正确应用并发挥其优势,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西方学者哈里斯、雷维夫、赖利和萨缪尔森在1981年从理论上进行了证明,即在满足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投标者是对称的这四个条件时,最低评标价法能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激励相容约束和个人理性约束。

  尽管部分学者从《招投标法》中读出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影子,并将其作为最低评标价法的推行依据,但别忘了法律将价格最低放在第二款,第一款的内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法律主张什么,看重什么不言自明。

  就行业而言,对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比如交通运输部文件就将该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在“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但由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缺乏定量标准,其可操作性差,人为影响较重。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行业谈到的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畴和学者论证的范畴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学者强调的是外围环境,行业强调的是资金性质、建设规模和技术含量。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是我们的外围环境不具备,还是学者的研究过于理论?鲁布革工程成功的深层次原因值得对照反思:政策制定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也应照顾社会现实,抛开外围环境谈制度和管理创新,是不现实的。

  目前的问题是,照搬学者的研究结论对最低评标价法未免过于悲观,部门规定又难于操作,实际中怎样把握其适用范围呢?举个例子:当经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接近到可以忽略,投标者的过往业绩、派驻人选和社会评价又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时,我们选价格稍低、业绩较差的,还是直接否定最低价?作为理性的个人,结果不言而喻,但如果制定的规则就是最低评标价法呢?

  所以,适用范围必须照顾实际情况,而环境营造则是当务之急。目前首先必须明确选择最低评标价法不等于默认最低价中标,即便投标者的报价在其自身成本范围内,这样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更多的恶性竞争。其次,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方法——这也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要求应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原因之一,是对一个国家市场化水平和建设环境的检验,必须与完善的保证措施相配套,我们有必要审视并创造配套条件。再次,我们要主动出击,将隐性问题显性化,比如探讨底线成本、工程量清单基于事实、标底编制切合实际,寻求合理价格的正面响应等。

  客观对待资本逐利

  逐利和导致经济失衡是马克思批判资本的主要原因。但资本在调节市场、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却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可以说,现代社会已经离不开资本,作为吸金重头的建设行业更离不开资本。无节制、无底线地在招标环节打击资本的逐利本性,只能让事情变得更糟。

  为此,我们需要理性,正视并承认资本的逐利行为,充分发挥资本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和生产力推动方面的积极作用。

  切实提防资本的贪婪本性,破除对资本的迷信和崇拜。总之,对于资本逐利,我们应疏堵结合,承担但不放任其逐利行为。通过规范的制度引导其合法利润,并通过严厉的制裁打击非法得利。

  构建激励相容机制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董志强借助激励相容的数学模型阐述了有限信息甄别问题,即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让有能力承揽工程者以承揽成功更有利可图,让无能力承揽者以不承揽为利益最大。这可以成为构建激励相容机制的一种指导。

  扩充决策参考因素

  科学决策是指决策者为实现特定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做出的正确选择。广泛存在的“白象工程”说明,建设工程领域决策离科学二字尚有差距。就建设领域的决策而言,决策过程应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和建设终极目标。很多地方政府乐于“造空城”的原因除了利益驱动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对区域终极目标缺乏研究,不知道建设上限导致决策者无畏,缺乏理论支撑致使监管无从下手。因此,加强科学决策制度建设、建立严厉的决策失误追究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推动建设终极目标研究,十分必要。

  宏观决策上,因缺乏专业研究机构参与、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名存实亡,使本应成为创造公共价值过程的项目决策成了利益博弈的手段和彰显政绩的砝码。部门职能越位导致的非线性关联和耗散性决策使决策广受诟病。当前,很多项目释放密度已经超越了资源承受能力,为招标主义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也为建设领域“三大毒瘤”的滋生埋下了伏笔。因此,加强建设终极目标和资源承受底线研究,合理掌握项目释放密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决策失误追究机制,应成为决策研究的重要课题。

  微观方面,在与前期工作程序的博弈中败下阵来的项目业主面临工期压力时,合理工期便成为奢望,最低评标价法让合理造价无从谈起,合理标段因外力介入打了折扣,配套资金的缺位则完全颠覆了合理的内涵。因此,科学决策应纳入“工期、标价、标段、投资”四个合理的相关内容。

  尝试权力制衡措施

  招投标不是政治,但在操作过程中却被人为地打上了政治的标签。因此,对照最低评标价法的执行情况,权威合理化、专业机构和社会集团参与度都存在很大差距。首先是权威部门片面理解招投标法,将招标的目的锚定在防腐上,导致配套文件与招投标法相去甚远。其次,从主管部门分离出来的所谓的专业机构缺乏基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执业能力被广泛诟病。最后,缺乏自下而上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导致的塑性疲劳和集体失语降低了社会集团的参与度。在强制力盛行的招标行业,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进行限制,培育私权的独立力量,使公权和私权在权益分配上形成均衡,让真正的专业机构和训练有素的职业经纪人进入建设队伍选择过程,提高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避免表面文章和政治作秀,让权力和决策走向公开透明,是解决最低评标价法推行中存在问题的关键。

  权利制衡可考虑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引入强势的第三方,弱化无独立人格的监理和检测方权力。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行工程强制险,让保险公司参与建设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力制衡。具体做法是:以工程强制险代替现有履约保证金,其险率由保险公司和承包商谈判产生,质监、监理等通过社会化渠道由保险公司聘用,从而解决其人格独立问题。较之于承包商、建设单位、监理的利益博弈,新体系因为保险公司的强势介入而增大了第三方的话语权,也使得项目业主、承包商之间有了一个实力相当的监督方。有关质量、工期、安全等纠纷也可以通过更加公开的渠道解决。

  谨慎使用强制力

  强制力是显性或隐性的强迫压制、威胁力量。通过强制力维持管理权威是力量失衡的具体表现。强制力越膨胀,就越容易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推向对立的边缘。而具有独立意志的管理对象在服从的过程中,必然会权衡服从或反对的收益。如果强制力要求其被迫服从,那么消极怠工的结果则会大大地降低效能。基于强制力的管理付出的成本是最大的,频繁、过度地使用强制力,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就招标领域而言,强制力大行其道的根源是缺乏考核机制和刚性约束,导致主管部门无需对招标结果负责。因此,对于权力一家独大、事权分离问题,招标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该对照、反思强制力治理下的工作成效。国家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全面评估依赖强制力推行招标配套政策的执行效果,将招标回归招标标法的本意;通过立法途径分清合同约定和霸王条款的区别,理顺合法约定和强制力附加的关系。其实,不对在做的事情负责,也是责任失落的一种表现。从提高管理水平的角度来讲,慎用强制力进行管理,本身也是管理水平提升的一个标志。

  建立刚性约束机制

  缺乏刚性制度约束,失信成本过低、守信成本过高是最低评标价法面临问题的根源之一。无制度保障的道德自觉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不住利益的考验。资本逐利的性质决定了以个体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个体理性与追求公平、效率的集体理性是存在矛盾的。招标中的良性互动不能仅靠传统的道德自觉。目前,推行最低评标价法必须着手建立、完善并推行制度约束下的激励相容机制。

  有学者研究指出,刚性约束首先需创造性获取激励资源。目前,工程入口和出口间并未建立存在必然联系的考核机制,通用招标文件范本亦未明确对守信优势企业的奖励及对失信劣质企业的惩处。这意味着优势企业守信成本并未得到实质性回报,致使劣质企业在博弈中占据了主动。对应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并规范考核机制,真实评价参与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对守信的奖励和失信的惩戒。其次,需要获取对参与人员的处置权。随着制度的建立与推行,招标在确保工程入口规范的同时,也让项目业主失去了对参与人员的处置权。

  就招标体制存在的问题而言,其根源在于能影响招标结果的都站在岸上。

  因此,建立对主管单位和行业部门的考核机制,确保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的人格独立,加大专业人士监管力度,强化有限权利制衡和利益惩戒、信用损失等是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的问题。

  责权分离的原因使诚实劳动得不到应有的肯定,考核跟进机制缺位、失信成本过低,导致管理义务演变成寻租权力是问题的焦点。引入强制保险改变利益格局是一种尝试。其次,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记录考核体系,将项目招标纳入工程后评价考核范畴,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建设跟进评价机制,强化本次建设成效和下次任务来源之间的联系,达成对诚信企业的奖励和失信企业的惩罚。最后,加快信用立法步伐,树立考核权威,解决考核主体分散不兼容,标准不公开,考核方式欠规范等问题。综合社会资源、多角度全方位考核,在利益惩戒的基础上开辟信用惩戒的第二战场。

  促成考核结果从处罚单位向处罚个人转变,从一棍子打死向红黄牌累计转变,从单一工程评价向跨地域综合考评转变,从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转变。

  强化行业责任意识

  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做好分内应做之事;二是若办事不力未能达到预定目标将承担不利后果。招标中的问题表现为办事不力和承担后果不力二者兼而有之。比如工程质量全面下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围标串标、转包分包、成本底线不明、评标深度欠缺都与责任心不强,分内之事没做好有关系。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追责制度存在缺陷,社会对办事不力未能达到预定目标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惩戒不够。目前的情况是,因为失信成本过低,助长了资本逐利的野心;因为劣质承包商的不当得利,打击了诚实劳动者的干好分内之事的信心;因为潜规则的应用,导致了建设行业的逆向淘汰。

  构建责任行业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责任也有起源和最终的归属。构建责任行业的落实应从诚信构建开始,按照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杜木恒的观点,一次性短期博弈满足囚徒困境下的非合作纳什均衡,选择失信是最佳的应对策略。但在多次反复博弈的建设交易领域,不同交易均衡取决于博弈条件的设定。因此,招标文件的制定和会商于项目业主而言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诚信虽然具备一定的自我孕育功能,但是只有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才具备现实存在可能,需要通过不断构建诚信体系来加强自身的免疫功能。杜木恒给出了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净化社会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政府部门率先垂范等三条建议。在责任行业的构建中可结合本文前面的分析,逐一对照落实。

  构建责任行业趋于空泛的根本原因在于责任和利益分离,改变利益分配格局才是治本之策。管理简单粗暴的根源是事业心、责任心的缺失。在这一思维的主导下,要么将管理当成任务,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要么将管理演变成权力,构成寻租的手段。为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全过程考核体系,通过利益挂钩兑现责任落实才是解决责任行业构建的治本之策。

  加强基础工作研究

  底线研究缺位无法为决策提供科学参考,评标深度无量化考核标准让专家只能在造价最低的潜在中标人中作选择,信息不对称导致项目业主只能接受指腹为婚的招标现实。因此,加强基础研究,提高信息公开水平,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建议加强以建设终极目标,资源承受底线,造价、标段、标价底线等为代表的基础研究工作。将信息互动和动态信息公开相结合,推行中标人投标信息及专家评标报告,中标价、结算价、审计价,企业中标工程汇总公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建项目进展、成效等三项招标公示制度。

  优化项目业主人员构成,推行项目业主资质认证制度。隔离代理机构、潜在投标者、政府管理部门和项目业主之间的利益默契,让代理不再享受代言权利,切实回归中间层服务本位。完善评标考核制度,试行专家分级管理,着力提高专家评标对口比例,加强专家的执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考核,形成合理的评标回避制度,将招标结果和专家利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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