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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超速惹的祸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2-06 00:00:00 火车票预订

  案件回顾

  2011年6月14日,A省某市经贸公司驾驶员潘某驾驶其单位车辆,行至高速公路一隧道内,由于车辆超速,造成车辆侧滑甩尾,碰撞隧道壁后斜停在主车道内,被后方超速驶来的由陈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陈某及三名乘客受伤,其中陈某的伤残为I X级。

  2011年6月27日,A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认定:因雨天隧道路面潮湿,导致隧道路面摩擦系数与隧道外路面有较大差异;潘某驾驶的旅行车进入隧道,车辆侧滑,方向失控后碰撞隧道壁;陈某驾驶的轿车进入隧道,在遇情况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出现滑移并与旅行车发生碰撞;潘某、陈某驾驶车辆进入隧道时,车速均超过了该隧道路段5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标准,但双方当事人的这一违章行为尚不足以直接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

  公路经营管理者认为,在该事故发生之前已有向过往车辆的司机提示,并在隧道入口处前1公里、500米等处车道右侧竖有:前方隧道、注意减速;隧道限速50公里每小时;“隧道尾追危险”等指示、告示标志牌,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疏于保养、维护,造成隧道内外摩擦系数差异和不足,没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隧道内外由于是水泥和沥青两种路面,并且由于下雨使得隧道内干、隧道外湿,“导致隧道路面摩擦系数与隧道外路面有较大差异”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且正因为该种客观事实的存在使得隧道内限速为50公里每小时。对于隧道内的限速提示,高速公路公司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雨天隧道内、外路面的摩擦系数有差异是一种客观事实,故该路段限速为50公里每小时,道路右侧竖有限速标志牌及“前方隧道、追尾危险,雨天路滑、遵章行驶”等指示标志牌,作为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对陈某、潘某违反限速为50公里的情况下,又加之隧道内外的摩擦系数有别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相应的过错,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驾驶车辆通过隧道时以80公里每小时行驶,并且前方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已停靠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撞上已停靠路边的车辆,造成陈某和车上其他人员受伤及其车辆受损,陈某存在过错,应自负其责。潘某以60公里每小时驾车通过隧道,也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对高速公路公司、A省某市经贸公司、潘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已在该高速公路隧道外道路右侧设置注意减速道钉和“限速50公里、前方隧道、尾追危险、雨天路滑、遵章行驶”等指示标志牌,尽了告知驾驶员应注意事项的义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雨天,该高速公路隧道内外路面摩擦系数产生差异。陈某驾驶车辆行驶在该高速公路隧道前设置的注意减速道钉、50公里限速标志牌时,车速是80公里每小时,已违反了限速规定,且其在发现前方有车辆停靠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直接碰撞已经停靠的某市经贸公司的旅行车,陈某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纠纷,属侵权责任之诉过错的确定与责任的分配直接紧密相连。本案由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非因他人的过错而导致其损害的发生,故责任应当自负,根据自然公正法则,他人当然不应承担该责任。

  但该案启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一方,在任何危险路段、事故易发路段或公路特别路段,公路运营管理者应竖立各种指示、告示、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则提醒过往车辆的司机,预防事故的发生;二者也是免责的一个法律依据。如果运营者已经竖立了警示标志牌,公路本身又无不完善之处,法院通常会将责任分配给事故当事方。

  如果这些警示标志牌不完善,公路运营者很有可能因其疏忽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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