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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广受质疑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2-06 00:00:00 火车票预订
  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推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也产生了很多颇具争议的话题。

  话题之一:

  社会信任全面下降

  工程质量备受质疑

  我国是世界上建设投资最大的国家,仅建筑工程每年就消耗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建筑寿命方面,“五十年罕见、三十年普遍”的短命建筑始终是萦绕在从业者和行业主管部门心中永久的痛。不仅如此,未来20年,中国还有五成以上住房要拆。“楼歪歪、俯卧撑、楼脆脆、桥裂裂”问题直指建设质量,而所谓的土压差、破坏性试验等解释更让人啼笑皆非。虽然这些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评标方法,但是作为源头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万事合法的背景下产生选择偏差足以让理智者警惕,我们的招标体制和评标方法是否该为质量短板买单,应该成为可以探讨的问题。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低价成为中标利器之初,“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思维笼罩着整个行业。

  企业在拼命压低报价的同时,资本逐利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投标阶段被压缩的企业利润,在建设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是否会向制度构想方向发展,值得思考。有人说腐败就像洪水,在河流某一处可以被强制堵塞,但只要努力,总能找到突破部位。资本不做慈善的本质迫使部分中标企业迈过招标环节,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找补机会。因此,“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被炒得沸沸扬扬,“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问题”时常见诸媒体。

  安徽省宁国市审计局2009年审计结论:建设项目增加投资额占项目中标合同价的比重高达34.4%。业界人士透露,潜在投标者在考虑是否参与时,便已充分考虑“二次经营”的操作空间。这种“二次经营”成就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成为干扰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新的诱因。

  围标串标传言日盛

  关于国内市场围标串标的程度,由于没有官方权威数据,我们不能妄加揣测。最近,笔者应用Google搜索“围标串标”,有61万条相关消息,但详细查阅相关消息后,只找到了寥寥可数的几个具体案例。2007年7月浙江繁华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串标2亿多元;2009年1月,湖北省大冶市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围标被查;2009年10月,安徽省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利益分配不均引起内讧,爆出串标。

  社会的关注度和查处的数量明显不成比例。是社会反应过度、官方故意回避还是调查手段有限,可以见仁见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2007年调查结论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给出的案例称:20 04年至20 07年,广州市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工人日报》文章更直接——《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已成腐败源头》。

  不少项目报价差距接近到可以忽略、一个地方总是几个单位在中标的事实让人浮想联翩。世界银行2009年1月14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在其资助的菲律宾公路投标项目中,4家鼎鼎有名的中国企业因涉嫌串标被严厉制裁。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曾经的中国骄傲,如今也受到传言的困扰。

  转包分包成为热点

  挂靠经营、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被认为是当前建设市场的三大顽疾,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最低评标价法推出后,三大顽疾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便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西气东输工程等这些举世瞩目的项目,也存在转包分包问题(见国家审计署审计公告)。由于母体单位收取管理费后并不介入具体管理,而接手者在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多种非正常渠道转嫁风险,继而形成新的工程安全和社会稳定隐患。前者如重庆綦江彩虹桥、湖南省凤凰桥;后者如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削弱安全措施等。为此,国家不得不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行业问题转换成社会问题。

  话题之二:

  适用环境差异

  成本底线缺失

  少花钱多办事是最低评标价法迅速推行的原因之一,但资本的逐利性质和企业的底线成本决定了花钱的底线。目前的问题是,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潜在承包商,均无独立的造价评估系统,而现行的预算管理体系则是社会平均成本的体现——透过这一体系窥视个别成本极易导致判断失误。因此,在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管理体系下,如何快速确定投标对象的成本底线,从而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自身成本,这是最低评标价法必须研究的重大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很少有专家因为报价问题而提出废标。对于专家质疑,投标者的解释五花八门但都能自圆其说。统计结论似乎也支持这一说法:2000年5月1日至12月8日,广东省顺德市公开招标的69项建筑工程,最低价中标的46项,第2低价中标的13项,第3低价中标的7项,报价前三名中标概率达93.5%。此时,价格竞争已经远远超过了企业实力竞争。在成本底线无确切判定标准时,将问题简单地交给既不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负刑事责任的、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处理,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诚信制度缺失

  诚信与合作博弈是价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条件,但传统文化对诚信的约束更多的是一种内省机制,属于道德层面的非刚性约束。这种约束在资本逐利面前显得弱不禁风。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合同交易量只占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2006年,我们为诚信缺失付出的代价是近6000亿元,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G D P的10%至20%。

  当缺乏惩戒制度的问题被放大,守信成本过高而失信利益可观的结果被证实后,当部分中标企业因找不到转包的下家而弃标,部分豆腐渣工程被专家的专业术语蒙蔽、不了了之以后,最具争议的最低评标价法很快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是最低评标价法不适应当前中国国情?还是中国不具备推行最低评标价法的条件?

  评标深度无法保证

  无论是社会诟病还是学者研究,评标深度都是反思最低评标价法无法绕避的重要环节。关于评标深度,目前尚无具体的定义和考评标准。笔者查阅了现有研究资料,它们多数将矛头集中在评标时间不足上。根据笔者调查,评标深度不足的根源还在制度漏洞。比如专家产生方式问题,随机抽取的造价专家多数专业不对口;在不了解预算规则和投标者成本底线时,如何对造价进行深入评判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再如竞争过度问题,十几家、几十家单位参与投标时,专家的精力根本无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阅读、比较投标文件;又如专家法律地位和来源问题,在专家既不承担民事责任更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仅靠道德自觉和提高专家报酬等方式无法保证其全身心投入,何况多数专家从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产生,回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倾向问题。此外,专家的知识盲点、组成的结构性缺陷、标书编制不完善等,均可能导致评标深度不足。个别明显违背国家禁令的标书被推荐中标、骗取中标时有得逞的事实更加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

  执行标准需要反思

  规范存在底线和上限,工程质量也存在合格和优良。在优质和低价不能兼得时,是选择满足质量底线即可的最低报价还是综合权衡?或许,在报价差异很大时选择难度不大,但当多投入很少一点质量就可以得到很大提升时呢?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究竟执行规范的底线还是上限,项目业主和评标专家必须达成共识,此其一。其二,对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的超值部分,我们是否该做补偿或进行正向激励,这种激励如何进入项目建设的P D CA循环,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优质优价是竞争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客观地讲,现行招标文件和格式合同中,业主不惜动用霸王条款对中标者进行惩罚,却鲜有正向激励措施。关于正向激励缺位是否变相鼓励质量向规范底线靠拢,继而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笔者没有深入研究,但逆向选择理论可以给出肯定答复。其三,工程承揽合同均为“take andp a y”格式,计量支付伴随产品的中间交付开始进行。根据控制论观点,个体合格并不代表整体合格。当货款支付后,突然发现承包商提供的终极产品质量不能达到规范底线时,如何追溯,能否退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实现起来非常困难。

  话题之三:

  塑性疲劳与集体失语

  在招标环节被定义为腐败高发区后,一方面是主管部门不顾潜在投标人和项目业主利益,打着反腐大旗采取高压态势强势出击,一味压缩资本逐利空间;另一方面,因为“程序违法”利剑高悬,现实驱使业内人士陷于塑性疲劳中无法自拔,从而主动选择沉默、集体失语。在为数极少的最低评标价法研究中,更多的是研究投标技巧、报价手法,很难找到业内人士直面问题的深度研究成果。问题是,业内人士对于招标中存在的问题都心知肚明且深受其害,而所谓的受害者反将这种制度作为规避责任的保护伞,遇到择优时都竞相向招标上挤,遇到评标方法都选最低评标价法。此时,我们有理由相信,从众性逃避已形成市场。

  与业内人士的集体失语相比,资本在面对利益时的选择或许更应引起重视。在利润被无限压缩而索赔、不平衡报价等渠道其害,而所谓的受害者反将这种制度作为规避责任的保护伞,遇到择优时都竞相向招标上挤,遇到评标方法都选最低评标价法。此时,我们有理由相信,从众性逃避已形成市场。

  与业内人士的集体失语相比,资本在面对利益时的选择或许更应引起重视。在利润被无限压缩而索赔、不平衡报价等渠道被堵或被牢牢盯住时,资本在建设行业逐利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一旦存在更好的选择时,资本将毫不犹豫地选择撤离。

  于行业而言,伴随资本逃离的人才流失则更为令人担忧。资料显示,在中国社会,建设行业占GDP比重在2008年是57%,2009年为67%,直接相关产业达60个,一旦出现波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行业对资本的泵吸效应对抑制资本的贪婪本性有一定作用,当吸附引力减弱,资本变成热钱,后果将更为严重。

  因此,招标主管部门应对制度导致的塑性疲劳及集体失语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就当前的形势而言,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招标制度和评标方法,将认识统一到招投标法上来。回归常识,明确招标的目的是什么,社会需要的是什么,制度设计者能为需求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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