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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之外的力度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2-03 00:00:00 火车票预订

  非现场执法是当前交通执法乃至公安执法领域的一个流行词汇。之所以称为“非现场”,是与执法者处身现场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相对而言的。一个完整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应从立案、调查开始,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束。从非现场执法的运用范围来看,它只能作为执法的一个环节,并非全过程都在“非现场”状态下处理。所以当前我们定义的“非现场执法”不宜作为与“现场执法”并列的概念使用,而应定义为“非现场取证”,只是执法的一种手段。

  非现场执法存在不足

  获取信息不便 实行非现场执法,获取货车称重数据、车辆登记信息、驾驶员登记信息至关重要。计重收费系统相关数据只能从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获取;相关的违法车辆信息只能从交警处获取。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精神,交通、公安部门应实行信息共享,但目前各方数据尚不能与治超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缺乏非现场执法的强制手段

   在获取计重收费系统超限证据后,督促违法者前来接受处理是关键。理论上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对违法者进行告知,若违法者逾期未前来处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甚至连有些违法当事人的信息都无法确认。

  目前只能报上级治超办并根据超限车辆违法情节的轻重及逃逸次数,抄报交警、运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上报信息之后不了了之,案件如石沉大海的情况。

  非现场执法的实施建议

  确保非现场执法的有效实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尝试与运管、交警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非现场执法机制,以计重收费系统检测数据为证据,通过各种方式完善非现场执法手段。

  提升软硬件水平,实现信息共享

  应加强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计重收费系统信息共享,在检测站实现超限数据的定期调取与超限文书的制作,以妥善解决非现场执法获取信息不便的难题。

  与运管部门联动,实施非现场执法

  加强与运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建立治超信息定期交流制度,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超违章车辆信息抄告制度的通知》,借助运管系统对营运证的强制管理措施以及实施源头管理的优势,完善非现场执法手段。车辆经计重收费系统检测认定超限的,凡路政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其相关信息由各治超检查站(点)负责收集,由市公路局汇总后抄告市运管局。对于跨市的违法车辆信息,由市运管局报省运管局处理。对跨省、跨市的违法车辆,由省运管局抄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向社会公示。作为重点监控的本市境内的违法超限车辆,由市运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车辆1年内3次以上超限运输即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车辆占该单位车辆总数10%即实施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强制手段,提升非现场执法的实际作用及威慑力。

  与交警部门联动,实施非现场执法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建立治超信息定期交流制度。车辆经计重收费系统检测认定超限的,凡路政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其相关信息由各治超检查站(点)负责收集,直接移交管辖路段交警。可参考城管与交警对违章停车的管理模式,通过对车辆行驶证年检的强制管理措施,实现非现场执法。

  应遵循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对非现场执法而言,应考虑在各收费站树立非现场执法的警示标志,非现场取证后要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当事人在违法之后及时了解违法情况及违法原因,同时保证当事人明确处罚的原因依据,保证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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