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近日夏季,大家开始关注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那么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怎么规定呢?想了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介绍。
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标准为: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总计:148.3×4=593.2元。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对比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月标准增加了7.7元,即合计增加7.7×4=30.8元。
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7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4944÷21.75×12%)。
清楚了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后,我们来看看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规定。
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规定
35℃ 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0℃ 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了解了吧。记住了,天津2017防暑降温费具体标准为: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