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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7-04-25 09:39:15 火车票预订

  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备受人们关注。据悉,4月24日,北京发布的《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接下来,一起来了解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

  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 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在4月24日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一直以来,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未休假工资报酬”时,对此定性并不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此次明确了“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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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定性后,因此引起的最大变化是仲裁时效的变化。了解到,在北京地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认定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后,计算仲裁时效是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超时效后不在保护范围。假如某职工未休2014年年假,按照《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可延迟一年休假,但如果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休假,那么仲裁时效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满一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申请2014年的未休假工资报酬,过期则不再支持。而此前,一些裁判部门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劳动报酬”,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是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之内计算。

  了解了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后,我们来看看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该如何理解?《解答》第18条明确,“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通小编的介绍,大家对北京2017未休年假补偿规定了解了吧。记住了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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