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公路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9月30日以前发布的、且正在有效实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清理本部门行政强制权,依照以下规定进行清理。
一是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四是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对于《行政强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予以规范。
淮安市公路管理处按规定时间将清理结果,包括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行政强制名称以及行政强制依据等,填表报送上级部门审核。(耿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