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一位新娘在塞班岛度蜜月时遇飞机失事罹难。新娘蜜月遇空难后家属索赔231万,近日这起官司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这是新《旅游法》实施后境外发生飞机失事,家属在国内索赔的首起官司,因此备受关注。
2013年3月份,李妮与蔡某结婚,他们的塞班岛蜜月之旅安排在当年的国庆金周,就在飞机失事的前一天,李妮还通过微信音频给母亲留言说自己还玩一天就回来了。
起诉书上称,女婿蔡某与是李妮是大学同学,有多年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一直很恩爱。美丽大方的李妮让原告蔡某投入了全部的感情,李妮的离去让蔡某承受着失去至爱、亲人双重痛苦。由于是蔡某带李妮一起出去玩,如今发生这种事,身受重伤但侥幸逃生的蔡某面对着岳父母也是痛不欲生。
陈阿姨说,李妮失事时才2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龄。“如果他们的态度好一点,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陈阿姨以及其他同班失事飞机伤者的家属说,在飞机失事后一年多时间里,旅行社没有人上门慰问过一次,这让他们感到寒心。
陈阿姨一方的诉讼请求包括丧葬费、误工损失、交通费损失、住宿费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1万余元。
在起诉状中,李妮家属提到,2013年9月9日,李妮与被告旅社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路线为天宁塞班5H线,费用9350元,旅游时间为2013年10月2日-6日;合同还约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李妮按约向被告旅行社交付了费用。2013年10月6日零点,根据被告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李妮搭乘小飞机从天宁岛返回塞班岛。由于小飞机已很老旧,又恰逢为黑夜,飞机在飞行途中出现了严重故障,飞机坠落,直接导致李妮死亡。
新娘蜜月遇空难案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游法》密切相关。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