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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公路新规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4-11-12 15:06:52 火车票预订

  根据济南农村公路新规最新消息,11月11日下午,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对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济南全市农村公路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体现了六大立法亮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济南农村公路新规的详细内容。

  据介绍,济南农村公路新规体现了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更加明确,重点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是指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人民政府及济南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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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农村公路新规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

  济南农村公路新规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

  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在《条例》第四章路政管理中,对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规定了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及公示程序,列举了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9种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济南农村公路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济南农村公路新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作了明晰的处理、处罚规定,坚持依法管路,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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