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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暖气供应时间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4-10-24 14:26:15 火车票预订

  北方的天气变化引起了北方朋友对供暖时间的注意,天津的朋友开始关心天津暖气供应时间,近日火车小编上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天津暖气供应时间的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

  天津暖气供应时间

  上个月(2014年10月)天津市政府召开2014年市供热工作暨燃气安全动员大会,决定延长今年供暖时间,全市供暖工作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根据天气情况逐步升温,完全截止时间为明年3月31日。

  为全力做好供暖气象服务,天津市气象局及时为市供热办发布11月1日至15日的气候趋势预测,供供暖部门参考。全市供暖单位将于11月1日完成所有供暖的准备工作,启动供热,并随时根据天气情况逐步升温。此外,市气象局还提前与津安热电、城安热电等多家供暖单位进行联系,根据供暖时间提前的计划,提前启动供暖气象服务,于11月1日开始每日两次为其提供常规预报、供暖预报、陆地周报、灾害性天气预报等服务产品,为其科学供暖、节能降耗提供一手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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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暖气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

  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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