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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4-06-14 18:56:00 火车票预订

  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从处罚、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电子眼位置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处罚程序更为人性化,小编就来介绍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都有哪些热点呢?

  1.滞纳金有上限:交通新规增加了对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2.电子眼要公布:有些地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规范、无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驾驶员的不满。新《规定》重点对此做了明确要求,比如设置地点应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使用制式警车。

  3.酒后验血有尺度:新规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轻微违法可放行: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外,还明确规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其实,法规的人性化更有效,新的交通违法处理规定也是人性化的体现,上面谈到的问题都是关系到交通安全的大问题,但在处理上有了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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