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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4-06-14 18:55:07 火车票预订

  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已经出台,新规定更规范也更人性化,这样对违章人员很有教育意义,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供大家参考。

  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都有那机房吗的内容呢?笔者要从两个方面解释新规定:

  一、 新规叫停“天价滞纳金”:

  1.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3.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在此之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二、以人为本不下处罚指标:

  1.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新规定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2.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3.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可见,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定一改过去以罚代管的做法,以人为本不下处罚指标,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这是一种在法制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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