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购火车票
2011年以来,伴随着国有铁路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在保留原有的“窗口”售票方式下,2012年采取了手机、网上等电子实名预约订票的方式。于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违法代购火车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难题。
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在自由交易市场,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不存在“倒卖”的行为,只存在代购行为。所谓的代购,是指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按委托人的要求违法代购火车票,并由委托人支付购票款向代理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或报酬的行为。
倒票也好,违法代购火车票也好,是否违法犯罪不能仅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标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活动都以牟利为目的,关键是这种行为合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