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客票行程单虚假惩罚
随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不断普及,一些机票销售代理企业使用虚假行程单的违法违规事件呈上升趋势。
当行程单被明确为发票后,对虚假行程单的伪造、虚开行为,我们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关于发票管理和税务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成为执法机关的首选利器,而民航安全及航空运输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成为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一、伪造、买卖伪造的行程单。伪造行程单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伪造文书的行为,只要无制作权人制成了虚假文书,或有制作权人在制作文书时实施了虚假记载行为,且所制作出来的虚假文书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文书,即构成伪造。需要提醒的是,伪造因其方法不同而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二、持有、使用虚假行程单。在我国,对持有、使用虚假行程单的行为尚无具体罚则。据悉,目前正在酝酿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望将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如该修正案能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对规范行程单管理、净化行程单使用环境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三、虚开行程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开行程单这一行为中,行程单本身应为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空白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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