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公路所所长的便利,收受包工头好处费。此案经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审理后,近日,以涉嫌受贿罪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担任贵港市某区公路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的过程中,收受包工头何某和祝某送给的好处费15000元。
检察官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故作出起诉决定。(蔡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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