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可通过现金、购票优惠券和返还里程等方式对旅客进行补偿。
2010年中航协提出了新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
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
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以上
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备注:这些是行业协会内部指导性意见,目前各航空公司也都有自己执行的标准,很难统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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