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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温费规定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3-07-10 10:13:35 火车票预订

   上海市高温费规定

  上海市高温费规定发放时间:6月1日至9月30日

  上海市高温费规定发放标准:每月200元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上海市高温费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据了解,今年上海高温津贴不变,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劳动者,2013年上海高温补贴应当享受到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800元的津贴。

  据了解,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的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2013年上海高温补贴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3年上海高温补贴维持该标准不变,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此外,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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