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在桂林机场有18人因为非法持有警械被公安机关处罚,单单是6月份,就有4人因此被处罚,而被处罚原因却让人感到好笑。
6月16日,福建人蒋某在桂林机场打算乘机前往厦门,在通过安全检查时,被安检工作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出警用电击器一支,并移交桂林机场派出所处理。当民警问到他,知不知道非人民警察不得持有警械时,蒋某回答“不知道,我看到人家买,我也买”。
无独有偶,6月22日,山东人傅某和甘肃人杜某也因为非法持有警械被公安机关处罚,也是“看到夜市路边摆,好多人在买,我就买一个自己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民警提示各位旅客,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看到别人买自己就买,否则因此耽误行程,还要受到法律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