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6月20日讯 据香港《明报》报道,东区海底隧道公司的交通督察因一时贪念,偷去收费亭内的“一蚊鸡”,结果遭上司揭发并解雇,更惹上官非。他原被控一项盗窃罪,昨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时获控方撤销控罪,他获准自签2000元守行为两年,毋须留案底,但要向法庭缴付1000元讼费。
案发于本月13日下午2时50分,当时在东隧任职交通督察的被告黎国良(55岁),正于第6号收费亭工作,上司于控制室内透过闭路电视监察下属工作情况时,突然发现被告的工作台上有一枚硬币。根据隧道公司守则,收费亭的工作台上不应放有任何金钱,上司遂对被告加紧监察。
上司看闭路电视揭发
一分钟后,上司发现被告拾起该硬币握在手中,两分钟后,被告突然站起,并将硬币放到长裤裤袋内。
上司遂到收费亭向被告查问,并在其裤袋内找到1元硬币。隧道公司其后报警,被告在警诫下承认因一时贪心,才把工作台上的1元据为己有。主任裁判官练锦鸿昨批准被告守行为了事,但他提醒被告,守行为期间不得干犯与违反诚信有关的罪行。
律师﹕属违诚信 惟未必需上法庭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被告虽只偷了“一蚊鸡”,但案件严重性在于被告以什么身分偷钱,由于涉案的1元属雇主东隧公司,故被告等同“穿柜桶底”,属违反诚信,性质较一般偷窃案严重。但他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隧道公司未必要为1元报警,而警方亦可以守行为方式处理案件,未必需将被告带上法庭,“搞大件事”。
他又提醒,即使员工发现自己多收了钱,也不能据为己有,因款项属公司财产,员工应交给公司处理,“难保客人发现了(被多收款项),会问公司拿回”。但他指出,若有司机付车资时不慎将硬币掉于收费亭外,其后却"唔愿执"并离去,收费站员工则可将该硬币视作“弃置物品”,据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