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城乡公交时,因司机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的巩义杨女士、孙女士两人向公交公司和车主索赔被拒,无奈诉至法院。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身边的事儿
2月17日上午11时许,杨女士、孙女士乘坐由司机李某驾驶的城乡公交出行。车辆行驶至巩义市回郭镇一加油站处时,因加油站中突然有车辆驶出,司机李某立即猛踩刹车,致使毫无防备的杨女士、孙女士摔倒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孙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孙女士被送入医院检查治疗,杨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头外伤综合征、多发软组织损伤,在辗转三家医院治疗住院53天后,杨女士才初步伤愈,其间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孙女士伤情较轻,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00余元。由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付永,该车辆是挂靠在巩义安顺城乡公交公司(化名)名下运营的,因此,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孙女士要求车主付某和安顺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遭到拒绝。无 奈之下,杨女士、孙女士起诉至巩义市法院,分别要求车主和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1.9万余元与1000余元。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实际车主虽为付某,但该车挂靠在巩义安顺城乡公交公司名下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原告杨女士、孙女士乘坐该车,即与安顺公交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安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为此担责。付某虽为实际车主,但其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在合同纠纷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1.9万余元,赔偿孙女士损失9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