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火车网 > 资讯频道 > 航空资讯 > 惩治“诈弹”指导性案例专解认定难

惩治“诈弹”指导性案例专解认定难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3-06-01 02:12:05 火车票预订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今天(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和起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别是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

  认定不一影响打击

  5月15日和17日,连续发生的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国内16架次航班。虽然案件已全部告破,但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航正常运营秩序和广大乘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而且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以修正案形式新增的罪名,为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该罪名设立后,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判处了一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震慑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分子,社会效果良好。

  然而,该负责人坦言,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常常遭遇“认定难”,比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等,认识不够统一,影响及时打击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由于刑法规定得较为抽象、概括,司法解释又未细化,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定罪量刑标准、尺度不够统一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有效惩治。

  案例明确行为认定

  为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最高检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选编3个典型案例确定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2010年8月,李泽强编写短信扬言要炸机场,向数十个随意编的手机号发送,严重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秩序。李泽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此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说明‘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后向民航、商场等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需数罪并罚,但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某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2010年10月11日,法院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卫学臣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该案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004年9月29日,袁才彦冒用“张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申请办理牡丹灵通卡账户。此后,袁才彦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多家商场及单位敲诈勒索。最终,袁才彦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该负责人介绍,此案的指导意义有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对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判处。

  实现规则提供功能

  “近一个时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民航正常运行秩序,激起社会公愤。”陈兴良表示,最高检颁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案件。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及时发布,为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有效案例指导。

  陈兴良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对于检察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值得期待。

  “从前两批指导性案例来看,即有政策指导型案例,又有法律细则型案例,还有业务示范型案例。”陈兴良说。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采取专题形式,针对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提供定罪与量刑的多个指导规则,在指导性案例规则创新上有所作为,值得肯定。

  陈兴良希望,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能够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更多指导规则,从而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则提供功能,以满足检察机关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对具体规则的需求。


上一篇 EADS提高空客销售目标...
下一篇 记东航云南运控亲如一家的“飞同...

免责声明:火车网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