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致勃勃赴云南8日游的陈先生等6人,却碰到了烦心事,因延误了办理登机手续,赶不上出游的定时航班,只能另购机票飞往旅游地。事后,陈先生等6人将东方航空公司及组团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各索赔经济损失39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然而,陈先生等6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延误登机:旅客状告赔偿损失
2011年6月19日,市民陈先生等6人报名参加由上海航空国际旅游公司组织的“易游—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三星双飞8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等6人自行乘机至昆明机场。出团通知书上明确国内航班至少在起飞前90分钟至机场办理登记手续。旅游公司为陈先生等6人购买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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