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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办“诈弹”是保障民航安全的给力之举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3-05-23 02:02:17 火车票预订

  民航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承担着运输旅客和物资的重要职责,机舱内的安保要求极高。“诈弹”事件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容易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部消息,近日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针对连续发生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公安部已于日前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从5月15日到5月18日,各地16架次航班遭遇“诈弹”,造成航班备降、返航或推迟起飞,旅客大量滞留。一方面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者互相“感染”,频频阻挠航班的正常起飞。另一方面是航空公司“劳民伤财”,旅客不堪其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公众和媒体对此行为口诛笔伐,但求诸于相关法律法规,比照于过往案例却发现: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天到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犯罪分子,最高获刑4年。可见,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三低”现象: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实际量刑低。

  “三低”现象的存在,是因为某种观念作祟。以往,公检法部门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总是考虑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处理结果每每偏轻,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有限。两年前在上海,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为了挽留男友而谎称机上有“爆炸物”,最终被行政拘留5天。与此类似的玩闹式“诈弹”事件,多被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形式加以处理,最重处罚不超过行政拘留15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类行为在欧美国家普遍量刑较高,已有刑期超过10年的判例。美国纽约州甚至规定,此类行为可被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20万美元起。

  民航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承担着运输旅客和物资的重要职责,机舱内的安保要求极高。“诈弹”事件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容易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刑法》应考虑出台对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明确编造“诈弹”信息的行为入刑,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除此而外,“诈弹”信息编造者还应该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即使飞机没有起飞而被恐吓,也会造成秩序扰动和经济损失。而飞机起飞后再接“诈弹”消息,则会因携带了大量航油而无法落地,必须在空中盘旋、减重后才能降落,这就不但会造成机上人员情绪波动,而且会因耗油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所处的罚金只是1000元到2000元,明显偏低。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既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要由航空公司向其发起民事索赔,让编造“诈弹”信息的成本高得难以承受。

  在近来频发的“诈弹”事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无聊,也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不满安检程序的烦琐而通过恶搞来泄私愤。需要强调的是,民航飞机的舱内一旦有爆炸物存在,必会造成重大伤亡,因而对飞机的安全必须给予最高的注意和保障,危害飞机安全者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不管一个人不满现实的理由多么充分或者“狗血”,如果他胆敢以“诈弹”来发泄,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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