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发生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的事件,专家认为,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其中存在立法、执法的缺失,专家呼吁,国家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
目前“飞机诈弹”案件有何共性?
称飞机有“炸弹”多20多岁男士
近三年,朝阳法院两个刑事法庭共审理11起有关首都机场及飞行器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案件,而被告人均想通过谎称飞机有炸弹发泄个人私愤。
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这11起案件中有6起由该庭办理,其中2010年4起,2011年1起,2012年1起,可见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是“非法散布恐怖消息”的后果却是严重的。不仅造成了社会公众恐慌心理,且浪费了大量警力去排查危险。
吴小军介绍,这些案件被告人以男士居多,年龄在二三十岁,甚至有在校学生。“跟年龄结构有关系,他们往往年轻气盛,处事不冷静。”吴小军说,他曾办理的一起案件是被告人不希望恋人登机离开,于是报警称恋人乘坐的飞机上有炸弹;还有案件的被告人则认为工资待遇低对用工单位不满意,于是想到谎称飞行器上或航站楼有炸弹。
吴小军说,这些人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对后果没有充分认识,而另一方面他们能够预见“称飞机上有炸弹比其他地方有炸弹影响力大”,在泄愤时才多选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
“好多人是临时起意。”吴小军说,而这些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自己被判了5年以下刑期,且大量浪费航空公司、警方排查的物力、人力、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