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拟修订
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收费公路因重大节假日免费拟延长收费年限,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拟进行修订,涉及上述多处修改。
5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
收费路因节日免费可延年限
针对备受关注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此次《修正案》关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未作改变,而是在该项后面增加了“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通行费收支须公示
收费公路信息不透明,巨额通行费去向不明,是消费者对收费政策较为抵触的重要原因之一。
修正案特别强化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