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连市气象局和各区市县气象局将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该《办法》将于4月1日生效。
《办法》规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未按规定取得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对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以及许可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施放单位施放气球前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气象局许可后方可进行施放气球活动。《办法》同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施放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灌气体。
《办法》明确了气象部门与大连地区航空管制部门间的协作沟通机制。气象部门将及时向企业颁发施放气球资质的情况报送大连地区航空管制部门,并就审批施放气球活动的许可情况通报大连地区航空管制部门。这一规定将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施放气球活动对航空飞行的影响。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如造成航班停飞、机场关闭、飞行航班被迫降落延误时间或有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注销资质,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