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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高对干旱等农业灾害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3-02-25 18:35:55 火车票预订

  农业生产是受气象等自然条件影响较为显著的产业,为了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该办法中所称的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该办法中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记者从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有关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情况获悉, 2012年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特点主要表现为:农业干旱发生范围小,局地性强,影响偏轻;暴雨、洪涝频次高、分布广,但未发生流域性洪涝灾害,仅局部地区受灾较重;连阴雨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南方设施农业、经济作物受灾较重,北方旱地作物生长发育及秋收受到影响;江南大部、新疆东部夏季高温天气较多,但多为间断性发生,影响程度总体偏轻;台风登陆个数偏多,强度大,影响范围广;霜冻、寒害、冻害和寒露风等农业气象灾害影响偏轻;北方雪灾发生频繁,畜牧业和设施农业遭受一定损失;冬小麦蚜虫、南方稻飞虱、北方粘虫等病虫害不同程度发生,但防控及时,未出现大范围连片危害;大风冰雹灾害发生点多面广,但总体影响偏轻。

  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农业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积极开展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开展关键性、转折性和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的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加强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时为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等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同时气象部门通过《新闻联播天气预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某网、某网、某网、中国气象频道等渠道,及时高效地将气象服务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拓宽了气象为农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赢得百姓广泛认可。

  据悉,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来加强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等方面的防御。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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