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至通化高速公路起于我省与吉林省交界的新开岭,与吉林省通化至新开岭高速公路相接,止于丹东市元宝区古城子,与已建成的丹东至大连高速公路相接,全长196.6公里。该路在K1184+617处与丹阜高速公路经古城子枢纽立交互通,在K1017+144处与永桓高速公路经桓仁枢纽立交互通。
抚顺南杂木至旺清门高速公路 起于抚顺南杂木,止于我省与吉林省交界的新宾旺清门镇,与吉林省通化至下排高速公路相接,全长96.8公里。该路在K0+890处与沈吉高速公路经南杂木枢纽立交互通,在K53+163处与永桓高速公路经永陵枢纽立交互通。
永陵至桓仁高速公路起于抚顺新宾永陵镇,止于本溪桓仁西北,全长68.8公里。该路在K0+000处与抚通高速公路经永陵枢纽立交互通,在K67+567处与鹤大高速公路 经桓仁枢纽立交互通。
新民至铁岭高速公路起于新民市东城区巨流河镇,与已建成的辽中至新民高速公路相接,止于铁岭市腰堡镇范家屯 ,全长74.4公里。该路在K229+625处与沈康高速公路经贺尔海枢纽立交互通,在K254+672处与京哈高速公路 经腰堡枢纽立交互通。
庄河至盖州高速公路起于丹东庄河市区西北,与201国道平交,止于营口盖州市郑家屯,全长100.6公里。该路在K1+650处与鹤大高速公路经庄河枢纽立交互通,在K100+584处与沈海高速公路经盖州枢纽立交互通。
上述高速公路均已全部建成,现将通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车时间
定于2012年9月26日11时通车。
二、收费站、服务区设置
丹东至通化高速公路 共设置拐磨子主线、西古城子、桓仁、雅河、砬门、青山沟、牛毛坞 、白石砬子、宽甸、宽甸南、毛甸子、土城子、五龙山东、五龙山西、丹东北15个收费站和云峰、牛毛坞、宽甸、五龙山4对服务区。
抚通高速公路 全线共设置旺清门主线、新宾、永陵、木奇、上夹河 5个收费站和旺清门、永陵西、南杂木3对服务区。
永桓高速公路共设置铧尖子1个收费站和华来1对服务区。
新民至铁岭高速公路 全线共设置公主屯、陶屯、三面船、腰堡北4个收费站和兰旗堡1对服务区。
庄盖高速公路 共设置庄河西主线 、光明山 、长岭 、步云山、万福、小石硼、盖州南 7个收费站和万福 1对服务区。
三、收费方式
该路开通时并入全省高速公路路网,收费站入口对通行车辆发放IC卡、收费站出口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该路执行全省统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即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车型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2.计重收费标准
合法装载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34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66元/吨公里计收。
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3.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超过合法装载运输界定标准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两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两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4.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车辆的计费办法
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超过55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加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未超过55吨的部分和对车货总重低于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仍执行现行标准。同时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绿色通道车辆,按普通超限车辆对待。
对我省给予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标准罐车辆和鞍钢运输板卷车辆允许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优惠政策,限定运输企业一年的整改时间,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普通超限车辆对待。
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当计算费额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费额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特此通告。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2012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