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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8-15 09:08:45 火车票预订

  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896)

  分项名称:

  1.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换证、补证

  3.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6.《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审批权限: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审批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后,可以从事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四)审批对象

  从事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的审批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其余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D.拟投入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E.新购车辆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A.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线路类别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营运客车;

  B.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客位300个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2.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满一年;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持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公共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的审批条件:

  客运经营者终止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

  说明: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依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决定。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原件及 1 纸质

  复印件

  3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需要原件 1 纸质

  4 企业章程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5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原件及 1 纸质 审核后原件退回

  复印件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

  7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8 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15个工作日;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换证、补证、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效期:4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沪价行(1999)第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通信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市交通港口局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通过运管处转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合并分立) 。

  (二)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1)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换证、补证;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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