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并非“向钱看”的畸形怪胎,其还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和特质。但愿今后,高速公路免费的事例再多点,而“天价通行费”的事例则少点。
前不久,司机陈师傅驾驶货车从汉中西开往宁强,在高速路上不小心丢失通行卡,本来80元的通行费,却被按最远距离收了1270元。昨日,在南郑县法院的调解下,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汉宁分公司将多收的过路费退还给车主李师傅。
高速公路公司有权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收取合理的通行费,同时亦要对高速公路做到妥善养护和管理。可以说,收取通行费,是大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通行做法,其目的也是用于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但是,收费也要有个合理的范围和标准,不能超过公众的承受能力,而"漫天要价"式的征收方式在法理和情理上很难站稳脚跟。
法律并没有给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通行车辆收取"天价通行费"的权力。其实,在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达成的是一种契约和协议,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和属性。既然高速公路使用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收取通行费就必须遵守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高速公路单向收取"天价通行费"实质上具有法律所禁止的"显失公平"的属性,其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此种有失公允的行为作出了清晰的厘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对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
同时,如果进一步细化和解读,笔者认为,处于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公司之所以对司机征收"天价通行费",其依据就是自身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仔细分析,高速公路公司明显具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意思表示",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高速公路使用者采取了"限制权利"的非正常措施。不管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高速公路公司的"天价通行费"都与法相冲突。
有专家表示,高速公路的盈利空间巨大,甚至可以与白酒行业相媲美。可以说,巨大的吸金效能已让使用者背负沉重的缴费负担,假如再通过变相的"隐形"措施提高缴费的金额,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令人欣慰的是,目前交通部已经制定了节假日高速通行免费实施方案,对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针对"天价通行费"频现的局面,最可取的办法是将收费方式和名目向公众予以公开,并广泛征求民意,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还需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察管控力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滋生。对于高速公路运营方面的纠纷,要强化公路管理部门的举证责任。避免听取强势一方的"一家之言"。
高速公路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高速公路并非"向钱看"的畸形怪胎,其还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和特质。但愿今后,高速公路免费的事例再多点,而"天价通行费"的事例则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