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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管养服务6日听证 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8-14 10:36:46 火车票预订

  高速路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如发生车辆拥堵,应启动应急措施,保证车辆快速通过。 

  如今,四通八达的高等级公路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公路的养护、服务也是一大关注热点。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公告,拟于8月6日举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据了解,15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已经确定,并设听证旁听人员10人左右。如果你对规范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拨打晚报新闻热线4100000发表你的看法和观点。

  增加便民利民的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立法理念。为了强化高等级公路的服务功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条例(修订草案)》从3个方面体现了这一理念: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删除;增加了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在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运营管理和服务中更加突出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路政巡查制度明细化

  做好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是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畅通,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通行条件,是提高高等级公路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高等级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计划编制内容和程序、养护施工保通方案制定程序。同时,还对运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养护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损毁公路时的修复进行了明确。

  为了保护高等级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路政巡查制度、高等级公路设备设施被盗的处理、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治超工作、公路损坏赔偿补偿、投诉、举报、奖励、文明执法等制度和内容。

  收费站拥堵应急保通

  在关于运营管理和服务方面,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大力提升高等级公路服务水平,《条例(修订草案)》从5个方面规定了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和服务措施:

  明确了高等级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运营管理和服务中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规范了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并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仍然发生收费站车辆拥堵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站。

  对各种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明确了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清障施救的规定。

  规定了服务区规范化经营管理以及服务区经营者相关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确保为高等级公路通行者提供高质量和人性化服务。

  大修养护应提前公布

  在听证稿中,记者看到针对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中严重影响或者中断交通的民生问题,也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高等级公路大修养护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提前制定相应路段的施工保通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报批;严重影响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计划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迅速清理施工现场,恢复通行。 超限车辆禁上高速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在高等级公路出入口、称重站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指引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高等级公路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辆进入、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调换车道、分段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通报;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可以实施半幅封闭、全路段封闭交通管制措施,并向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规定: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代收其他费用;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擅自放行应当交纳通行费的车辆;未足额提供有效票据;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服务区公厕免费使用

  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下列服务设施: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设施; 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设施; 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设施。

  高等级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达不到要求的责成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

  服务区经营明码标价

  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敲诈、勒索车辆驾驶人或者乘客;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高等级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卫生、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严惩非法拦截车辆者

  高等级公路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的;扩大罚款范围、变更罚款标准或者不按照规定上缴罚款的; 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敲诈、勒索车辆驾驶人或者乘客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挖沟引水、采石(矿)、取土、采空、爆破等作业,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志等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反项规定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污染、损毁、遮挡、占用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志等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在高等级公路上抛洒物品、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利用高等级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养殖等,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擅自建平交道口

  禁止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两侧修建平面交叉道口。违反该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关闭。

  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使用智能收费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收费公路开设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ETC),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提高服务水平。违反该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听证内容

  涉及4大难点

  此次听证涉及4个重点内容:

  ◆高等级公路管理体制和对各方面的职责划分是否科学合理。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是否适当。

  ◆保障高等级公路畅通的各项措施是否适当。

  ◆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是否适当。

  此外,还将听取社会各界对规范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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