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擅自售酒被罚5万
近日,汉寿县工商局对公共场所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辖区内一家大酒店经营的五种进口红酒,全部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且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客房内从事食品经营,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通过立案件调查后,认定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过研究决定,对该大酒店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7950.45元,处罚款32049.55元,合计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酒店当即缴纳了罚款,并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
随后,汉寿县工商局又对县城区其它宾馆进行了全面清查整治,目前为止,全县所有销售食品的宾馆都按规定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了完整的进销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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