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晚点为什么没人愿意索赔
维权成本较高,乘客望而却步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则认为,目前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原因包括多方面。首先是立法还不健全。他指出,虽然在晚点救济问题上可以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但我国 《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列车晚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直接规定,在适用法律以追究铁路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时,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法规等让法官困惑。
“铁老大”这颗钉子现在还没有人愿意去踩
此外,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市场基本上还处于垄断状态,合同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没能充分认识到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和两者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没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提供准点服务的义务与旅客享有准点服务的权利的统一性。
而乘客作为铁路客运合同中的弱者,维权成本较高,很多旅客也不得不放弃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