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晚点顾客是否应该得到索赔
动车晚点索赔并非无法可依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表示,铁路部门以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动车晚点要赔偿的具体规定”的理由是行不通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对乘客提出索赔予以支持。
从《合同法》的角度
动车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开车、抵达,铁路部门就存在违约行为,也即违法。
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是民事交往要公平、诚实信用、自愿、等价有偿。而铁路部门制定的规则,如因为乘客原因退票,火车站要收取20%的退票费;而若是铁路部门原因而要乘客退票的话,乘客却只能全额退票,这就“显失公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
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也是消法所调整的关系,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因此,当动车晚点时,乘客有选择维权方式、内容的自主选择权,但若这种权利被铁路部门单方面的规定取代,那铁路部门的规定也是违法的。乘客举证铁路部门过错难度大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其象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铁路部门往往会称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才导致动车晚点、临时停运。他介绍说,对于列车、航班运行的调度,铁路及民航部门在安全方面享有很大的决定权限,因此,若铁路部门称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才出现晚点、临时停运的状况,乘客的索赔就很难。除非乘客可以证明,晚点和停运完全是因为铁路部门自身的过错所致,但对此乘客又很难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