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提琴在航空托运过程中严重破损。物主要求赔偿1.25万元。航空公司认为应按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昨日,该案在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
1月31日18时许,张女士陪同13岁的女儿在昆明参加完大提琴比赛后,乘坐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CA4416号航班返回成都。登机前,他们为大提琴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在张女士声明为贵重物品后,机场工作人员在琴盒显眼处贴上了“易碎物品”、“小心轻放”等标识。张女士还签了一份免责条款:“如果是特别容易碎裂或者腐蚀的物品,托运过程中损坏,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天23时许,航班抵达双流机场,张女士在取大提琴时发现,琴盒头部多处破裂,琴颈也已断裂,琴已无法正常使用。张女士介绍,他们花了7.5万元买了这架大提琴,琴盒也要2500元。“琴盒是玻璃钢的,十分坚硬,琴也非常坚硬。”张女士要求赔偿,但现场的工作人员称,只能赔500元。随后,工作人员在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上记载了如下事项:“琴盒头部破裂及琴颈断裂,压碎。”
当庭激辩
原告夫妇:
要求赔偿1.25万元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和丈夫赵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25万元。昨日上午,该案在双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虹认为,张女士将行李交给公司方后,在整个运输期间的照管责任就转移到公司,同时大提琴上还贴有易碎标识,就是提醒工作人员尽到小心谨慎轻放避免挤压的义务,但大提琴被压碎了,说明航空方存在故意或过失。同时,公司方没有告知张女士办理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因此航空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表示,不相信大提琴损坏是飞行过程中上下颠簸导致的。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维修处看到,大提琴已断成两截,琴颈已被卸下。工作人员表示,玻璃钢做的琴盒抗压能力强。如果不是大的冲击力,不可能造成琴颈断裂。赵先生介绍,维修费7500元,加上租琴费和琴盒更换费共1.25万元。
航空公司:
按每公斤100元标准赔
公司方认为,张女士已在免责条款上签了字,通过签订托运协议已告知了张女士可办理声明价值。同时,大提琴的破损是在飞行过程颠簸挤压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他们建议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过,公司方称,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公司方承诺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张女士说,大提琴重六七斤,琴箱重十几斤,如果按照这种标准仅赔偿1000多元,他们不能接受。经过协商,公司方表示可按照航空公司的最高托运重量20公斤计算,并当庭承诺赔偿2000元。对于航空公司的承诺,赵先生并没有接受,他表示:“这场官司可以不要一分钱,只要航空公司承诺在半年内完善保价制度。”
昨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