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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追责:喝止公路乱收费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4-17 10:01:34 火车票预订

  在法定期限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就应实行免费通行。但现实的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这种公共基础设施转变成了经营性项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其实,五部委办于去年6月就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为何面对五部委办的禁令,有的地方政府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呢?关键是缺乏法律惩处的机制。

  虽然,我们有《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适用于收费公路。然而,这些法律将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却又缺乏有力的约束和问责机制,从而导致收费公路乱象频出。

  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公路还贷期满后,又以一口价卖给某些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许诺其可以在一定年限中继续收费,让这些公路超期收费。地方政府捞到了便宜,但实际上却严重损害了社会和民生利益。但对这样损害社会和民生利益的问题,当下最多被界定为违规。同时,《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没有相关的硬性问责的条文,一些责任部门、责任人多是以“因公违法”的理由规避责任。

  解决收费公路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只依靠国家部委办一遍一遍的发文喝止。实践证明,法治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和惩处机制解决。笔者认为,叫停还贷公路转成经营性公路,以及公路超期收费、违规收费、多收费等问题,不能再止于批评、清理了,没有问责追责的跟进,收费公路问题仍会延续下去。

  治理公路收费乱象,最高司法机关或许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立法上可将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列入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可诉之列。法律上有严惩的制度设计,依法惩处乱作为者,谋求公路领域的“良法之治”,才能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还路利于民。

  加大处罚才能消除“认罚不治污”

  近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五家环保组织发布纺织行业污染调研报告,诸多知名企业供应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防治违规情况。报告直指被点名的名企业排污量大,用水效率低,而且,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远没有其广告投入的多。

  我国环保执法中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现象,即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环保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也是使环境保护法成为“软法”,环境违法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污染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治污”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法律不能让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2004年8月,英国一家公司在接近邻国爱尔兰地区的一家工厂排放出的气体超标35倍,而且含有疑似致癌物质。仅仅是疑似,爱尔兰环保局就处以这家公司4 .2万欧元的罚款,而法院又判决了11万欧元的罚金。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要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

  我国处罚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般处罚就是罚款,只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者,才有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常对那些违法排污者大多采取罚款了事,以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时有发生。

  环保执法要走出“认罚不治污”的误区,就必须运用重典,特别是对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更要采取重罚的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事都要讲究“成本-效益”,倘若造成污染的始作俑者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而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们就会选择放任污染而不会在防治污染上加大投入;反过来,如果让污染始作俑者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他们排污所获得的收益,那么,他们才可能有所收敛,更加注意环保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认罚不治污”怪象,当务之急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排污者感到“切肤之痛”。

  具体说,法律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运用严厉手段制裁环境污染行为。不应设定最高罚款限额,应采取比例罚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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