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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凭啥视同逃票?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2-04-16 15:23:16 火车票预订

         火车票不慎丢失,却被当作逃票处理。浙江游客小马出行的好心情,在最后一刻返程时却遭破坏。在向《市场导报》投诉时,小马提出疑问,购票实名制下,铁路部门为何无视所掌握的乘客信息,而以如此简单的方式对待车票丢失?

  更有消费者质疑,将丢票视同逃票,铁路部门不仅省却了查验的繁琐工作,而且还可以平添一笔额外的收入。如果没有外界的推动,难以想象铁路部门能够就此主动改进。

  乘客丢票被当逃票

  浙江丽水市的小马,前阵子和同事结伴去福建省厦门市游玩。3月30日中午,在结束旅程之后,一行人乘坐厦门至温州的动车(D3206)返回。

  当天下午四点多时,车行至温州南站。下了车的小马此时却发现,自己的动车票竟然找不到了,她估计可能掉在了原先的座位上。不过小马并不觉得这是个问题,因为现在购票采取实名制了,车票丢失,应该可以说得清楚。

  但是,最后的结果出乎她的意料。车站检票口的工作人员没有理会她的解释,而是坚持对其按逃票处理,要她补买车票。无奈之下,小马最终根据对方的要求,支付了从宁德到温州的票款60元钱。至于为何支付这一路程的票款,她也不得而知。

  小马觉得很受委屈,自己明明买了车票,而且是在起点站上的车,怎么就被当成逃票的呢?既然是凭身份证买的票,铁路方面只需查询一下,就应该知道她是否购过票,以及其乘车的起点和终点。

  “查询乘客的购票信息并不是件难事,车站方面为何不愿意做?”小马事后百思不解。小马的遭遇并非个例,《市场导报》维权QQ(541845077)此前也曾接到过一些读者的类似反映,而在互联网上,不少乘客通过论坛发帖,讲述了大同小异的经历,并提出了共同的疑问。

  铁路“客规”受质疑

  针对这一现象,导报记者日前联系了上海铁路局客服热线12306。客服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上述处理并无不当,因为铁路部门对此有专门“客规”规定,乘客在列车上丢失车票的,只能补收票价。

  “车票是有价证券,不能丢失,进站和出站都要检验车票,如果出站没有车票的话,可以作为逃票处理,并要求补票。”该人员表示,目前铁路部门都以车票为准,车票是惟一的凭证。

  导报记者事后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查到了上述依据,该规程第43条指出,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据了解,《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于1997年发布,相关内容于2010年进行过修改。而在此之后的2011年6月1日,动车组开始实行火车票实名制,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

  《规程》制订在前,实名制在后。有读者由此认为,在实名之前,铁路部门要求补票的规定也无可厚非,但后来既然实名购票了,上述规定是否依然适宜?铁路部门为何不通过系统查询以识别乘客是否属于恶意逃票?对于这样的疑问,12306客服人员表示,实名购票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抵制“黄牛”,目前对于乘客的车票丢失,铁路部门不会去核验购票记录。一旦丢失车票,乘客只能另行补票,别无办法。

  在记者的进一步采访中,12306客服人员承认,类似的情况,确实有很多旅客反映过了,她会将此向上汇报,或许今后会有改进的余地。

  期待人性化举措

  “付出双倍的价钱乘车,对乘客而言显然不公。”杭州市民董先生认为,实名制下,先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补票规定,如今成了铁老大的又一霸王条款。实名制下,车票已非识别运输服务合同的惟一凭证。车票丢失,失去的仅仅是纸质的凭证,乘客付款乘车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且可以求证,铁路部门单方面要求补票的规定,涉嫌利用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民姜先生则认为,妥善保管乘车凭证是乘客的义务,车票的丢失,乘客存在着一定的过失。如果因此加重了铁路部门查验工作,增加了其运行成本,则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向乘客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但倘若不论缘由,一律按逃票处理,显然不当。

  采访中,不少读者对于铁路部门“宁可错杀”的动机也产生了联想。“丢票当逃票处理,铁路部门不仅省却了查验的繁琐工作,而且会有一笔额外的收入。没有外界推动,难以指望铁路部门主动改进。”“对于已购票的乘客强制要求补票,有非法得利的嫌疑,说严重了,跟抢钱无异。”

  购票实名制,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作为乘客则有权利享受其所带来的好处。在车票丢失的情况下,铁路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手段进行核实。”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潘兆忠律师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实名制的现实,对于纸质车票是否被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的惟一凭据,车票丢失是否需要进行购票信息的核查,及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逃票,相关立法应当及时跟进,以合理界定铁路运输企业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铁路部门制定的规则,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只考虑自己的方便管理,而更应兼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潘兆忠律师指出,在车票丢失的处理上,无疑存在着较大的改进余地,铁路部门应该考虑采取更具人性化的举措,实现铁路运输的有效管理。

来源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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