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公路管理处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淮安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或补偿费。各公路站(路政大队)应当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表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各公路站(路政大队)向市公路处申领“专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市公路处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其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专用收据”的使用应当确定开票责任人,控制票据使用人数。票据使用应当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不准隔本、跳号;单本票据使用完毕经财务报核后换领新本,年终将单本剩余票据加盖作废章核销,严禁跨年度使用。
